第六章計劃
49 CFR 第 21 部分-交通部聯邦資助計畫中的非歧視
1964 年《民權法案》第六章禁止在接受聯邦財政援助的計畫和活動中基於種族、膚色或國籍進行歧視。具體而言,第六章規定,「任何人在美國境內,不得因種族、膚色、國籍、年齡、性別、信仰而被排除在任何接受聯邦財政援助的項目或活動之外,不得被剝奪其應享有的權益,或受到歧視。」(42 U.S.C. 第 2000d 條)
1982 年《機場和航道改善法》(49 U.S.C. 47123)規定,交通部長應採取積極措施,確保任何人不會因種族、膚色、國籍、年齡、性別或信仰而被排除在根據本分章撥款開展的活動之外。 49 U.S.C. 47123
安大略國際機場及其員工、機場營運商、承租人、租戶、特許經營商、承包商和航空公司不會因種族、膚色、國籍、年齡、性別和信仰而拒絕向安大略國際機場的任何人提供公共服務、就業和專案機會,也不會根據《聯邦法規彙編》交通部第 21 部分——1964 年《民權法案》第六章的規定,對任何人進行歧視法案的歧視。